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年1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相关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拟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