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锂电”)为下属控股公司无锡百擎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百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无锡百擎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鉴于无锡百擎的经营管理由百利锂电实际控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银行不接受无锡百擎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此其他两名自然人股东同意分别将其所持无锡百擎2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且由其他两名自然人股东提供反担保,因此,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毕克、张健、黄国宝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