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8,176,936股变更为348,175,13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48,176,936元变更为人民币348,175,136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176,93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175,136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8,176,93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8,175,13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 |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 ·····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