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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集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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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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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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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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