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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董事会编辑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编辑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编辑政策,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和管控,提高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编辑政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拟发布新闻信息的安全审核和管理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编辑政策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下设编辑政策工作组(总编室),负责对日常新闻信息内容的安全审核和管理控制,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编辑政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网站内容建设的整体规划,提出对策建议;

(二) 研究网站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加工、制作、包装、审核、发布等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制度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三) 定期听取总编辑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对网站重大内容建设项目、重大改版和重大报道活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 对新闻采编、制作、刊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六) 对涉及公司的公共舆论,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对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编辑政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编辑政策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编辑政策工作组负责做好编辑政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 针对经过逐级送审后仍难以决定的稿件:

1. 由最高一级的审阅人员针对稿件提供初步意见;

2. 由编辑政策工作组结合初步意见进行评审,签发意见书,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3. 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二)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事项:

1. 由应急报道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事项提供初步意见;

2. 由编辑政策工作组结合初步意见进行评审,签发意见书,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3. 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三) 针对比较严重的国内外其他媒体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1. 由编辑政策工作组对负面报道进行评审,出具初步的应对策略,并向编辑政策委员会提案;

2. 编辑政策委员会根据编辑政策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编辑政策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编辑政策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编辑政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一)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 重大安全事件;

(三) 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 纵火、投毒、爆炸、劫机、劫船等重大刑事案件;

(五) 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在华外商、

外国留学生、外国游客和港澳合同胞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六) 涉及西藏、新疆以及民族、宗教、人权、“民运”

等问题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七) 大暴力恐怖事件,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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