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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4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04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拟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款(五)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七款(七)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七)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工作细则修订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工作细则修订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工作细则修订
1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工作细则修订

上述拟修订的治理制度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5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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