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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投资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运行部、中心(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期未来获得回报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并购投资、科技投资和信息化投资等投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新(扩)建投资。指固定资产新建(含独资新建和对外合资、合作新建)、扩建以及迁建等投资。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为扩大企业原有的生产规模、生产新产品而进行的建设工程。

2.技改投资。指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生产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投资(包含生产性基建项目的新建、购置和修缮)。生产性基建项目指场(厂)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含倒班/值班宿舍以及主体功能用于服务生产现场的综合楼等)。

3.购置投资。指为满足增量生产计划而进行的铁路机车、货车

等运输设备的购置投资。

4.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指综合办公楼宇、职工培训及相关文体设施的新建、购置和装修,不含项目配套的办公用房等辅助及附属建筑。

(二)并购投资。指通过认缴出资额、认购新增股权和受让现有股权等方式,取得公司系统外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含资产收购、债转股以及受让合作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该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包含以资抵债等情形)。

(三)科技投资。指为研发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活动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示范工程等投资。

(四)信息化投资。指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建设、信息系统咨询评估、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等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编制、滚动调整及实施评价。

(二)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三)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季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投资计划执行以及投资统计分析。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总体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一个目标、

三型五化、七个一流”发展战略,坚持“六个必须”原则,把好项目投资“五关”,构建科学高效投资管理平台,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益和更可持续的发展。

“六个必须”指: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必须注重质量效益、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必须防范各类风险、必须严格决策程序、必须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五关”指:政治关、效益关、环保关、程序关及问责关。

第六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遵循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三)符合战略导向。符合国家、地方、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四)严格投资标准。收益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满足公司要求(具体收益标准见附件1);非收益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论证。

(五)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严控非主业投资。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向。

(七)严肃责任追究。规范经营决策,严控投资风险,强化投资全过程监管,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长

专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执行。

第八条 经营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规划、投资等方面的综合性规章制度、流程,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三)负责牵头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负责公司产业政策研究;

(六)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事宜。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是投资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发展规划,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效果,提出有关滚动调整建议;

(二)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投资统计数据、信息的上报与公布;

(三)依据公司定位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前期工作;

(四)开展投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项外部支持性文件。办理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事宜;

(六)负责寻找合格的投资合作方,提出项目公司设立的建议方案;

(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后评价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具体依照《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发展部组织提出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属各部门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议。

不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署具有约束性的项目投资协议;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所有投资协议文本必须履行公司合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签署。

对外报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承诺、商业秘密等文件以及重要数据必须经公司审核后报送。

第十四条 所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投资建设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现场踏勘,增加评估论证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现场

检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切实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开工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阶段均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制定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各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下投资事项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投资权限的新建(扩建)、技改、购置、科技、信息化、新能源投资项目。

(二)公司董事会审批以下投资事项: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投资权限的新建(扩建)、技改、购置、科技、信息化、新能源投资项目。

(三)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审批以下类型项目:

1.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投资权限以下的新建(扩建)、技改、购置、科技投资项目(不含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

2.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投资权限以下新能源技改项目立项及变更;

3.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投资权限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包含在建、技改、安全、科技类项目之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项目)立项、投资决策;

4.科技项目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经费调增幅度≥500万元),科技环保产业重大技改投资项目,费用≥500万元的科普、科技交

流活动等。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下类型项目:

1.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技改、购置、科技投资项目(不含信息化、新能源项目)立项审批;

2.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新能源技改项目立项及变更;

3.科技项目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经费调增幅度500万元以下),费用500万元以下的科普、科技交流活动等。

4.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审批。

第十八条 包含在新(扩)建投资项目中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同期与新(扩)建投资项目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开工审批阶段,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可研)审批程序。投资方案重大变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化工类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总投资10%及以上的;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类型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总投资5%及以上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从而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四)由于设计或建设方案出现重大变更,对项目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

第一节 新(扩)建投资

第二十条 拟开展立项阶段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符合公司一体化发展思路、满足公司投资收益要求。

第二十一条 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化工、光伏发电、其它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

(二)审批流程

项目所属部门组织完成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三)其他要求

1.立项阶段审批通过后,向政府部门报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的请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提交成立项目筹建处的请示等。

2.经批复同意立项但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相关财务规定,核销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项目均需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涉及环保、水保的项目(不包含化工项目)须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化工项目须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光伏发电项目应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二)审批流程

1.内部审核。项目所属部门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内部审核,包括国家及行业政策、市场、技术经济、环保、合规性、风险防控、外部支持性文件办理以及

外部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等。

2.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所属部门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3.批复文件下达。项目投资决策(可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股比结构等重要事项。原则上投资决策(可研)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化工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

(三)其他要求

1.在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时,可同步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专项研究报告。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需要组织听取群众意见。

3.涉及外部投资方的,需通过股东协议明确各方股权占比、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合作方(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中央企业或省级国企除外)投资能力进行评估,或提交经认可的银行资信文件作为出资能力的证明。合作方公司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拟合作项目总投资×合作方所占股比。

4.投资决策审批通过后,可开展以下工作:

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出核准或备案的相应请示文件。光伏发电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即可根据需要适时报出项目核准请示;通过招标确定技术许可(转让商)监理单位和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长周期设备)预中标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组建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开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化工项目指总体设计、主要工艺装置或单元的基础设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取得政府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取得环保、水保、林地、土地以及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项目开工前应取得的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取得投资决策(可研)批复;项目已列入公司当年开工(或开工备选)计划;公司已制定完善的项目开工管理制度。

(二)审批流程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开工申请。

新(扩)建投资项目。公司所属部门经复核论证后,组织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节 技改投资、购置投资

第二十四条 技改、购置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具体执行公司生产管理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生产管理部按照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生产管理部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等工作。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管理部组织编制年度技改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影响,设备损坏、设备状态不满足安全环保可靠性要求等需要调整的技改项目,履行公司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后。在年度技改投资总额内调剂安排。

第三节 并购投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按照本规定要求,分别制订并购、科技以及信息化等项目的前期实施管理办法。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各类项目均应开展充分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节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

第二十九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具体执行公司综合管理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立项、投资决策以及开工阶段,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均须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一)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制定项目方案,估算项目投资,确定资金来源,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二)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综合管理部按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购置类项目完成同等深度论证报告),编制投资决策申请报告并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三)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

项目取得投资决策批复后,综合管理部要严格落实投资决策批复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开工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类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以及公司战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建设条件改变以及自然不可抗力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具体依照公司《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采购工作应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招标项目招标条件开展,并应与项目投资决策、开工管理和投资计划相衔接,确保项目严格按程序推进。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撰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阶段,如项目的预期(或实际)总投资超过开工审批阶段批复投资额的比例达到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需及时报原开工审批机构审议。

第七章 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每年9月份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九条 投资计划急需临时调整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经努力仍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可以申请调整。公司原则上在每年三季度启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要与预算调整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各投资项目业务责任部门定期编制投资统计报表和开展投资分析工作。

第八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的总结,检验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达到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后评价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后评价成果在提高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建设运营、投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以及责任追究、项目跟踪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新(扩)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类型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具体执行相关部门制订的相应类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第九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门是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风险管控(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开工以及建设实施等阶段,应持续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在投资决策(可研)审批阶段,新(扩)建、并购以及重大技改(重大技改投资的定义具体执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等投资项目,需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所属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和管控研究工作,对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组织编制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组织对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特殊的项目,或公司缺乏审核能力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审核。

第四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提炼项目拟达成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目标、效益目标、财务目标、安全环保目标以及社会责任目标等,目标应尽量具体化并有相应的指标对应;

(二)识别出所有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事项;

(三)对所有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按照风险大小和管理优先等级进行排序;

(四)对于重大风险排序位于前列的风险(至少包括前五位风险),或投资实施主体认为需特殊对待的中等或一般风险,应制

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进行经济敏感性分析。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参与投资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勤勉尽职,规范履责。在项目开展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等三个阶段审批时,项目所属部门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均须签字背书(签字背书表见附件3)。

第四十九条 投资活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确保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审批手续的完备性、真实性;

(二)确保投资项目的可研深度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

(三)确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与风险评估的边界条件;

(四)确保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造价、安全、质量、进度以及环保等目标的实现;

(五)确保建设过程中各环节不发生重大问题,如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五十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实际经济效益指标较好、建设质量优良,获得国家、行业优质投资奖项或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申请公司奖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各自投资行为负责,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投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严格实施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追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责任人,需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原则和处罚标准等依照《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项目类型判据参数(指标体系)
通用指标辅助指标
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投产后第3年EVA投产后第3年资本金净利润率
新 建 项 目新能源发电项目光伏、风力发电(评价、竞价项目)8%6.5%>0>0
光伏、风力发电(标杆电价项目)10%7%
热网、配网项目热网10%7%
配电网8%6.5%
铁路项目新建铁路-6%
既有铁路改造-6%
化工项目现代化工13%11%
精细化工15%13%
其他(含非主业)15%-
并购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指标
技改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指标
参股项目--

备注:

1.战略及战略性新兴投资项目的判据标准,经公司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可适度调整。

2.各类型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以通用指标为主,辅助指标为辅,2个通用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3.各类型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基准值低于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利率时,以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利率作为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

4.投资项目判据指标将根据公司规划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动态调整。

附件2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项目投资决 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与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超过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8.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集团特别批准的除外)。

10.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1.新开展与集团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12.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单项投资额大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4.移民数量多、征林征地范围广和社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5.因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导致集团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附件3:

XX项目签字背书表(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项目责任单位投资项目责任人姓名签字
项目单位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经办部门负责人
宁夏公司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经办部门负责人
经办部门经办人

备注:立项以及开工阶段的签字背书表可参照投资决策阶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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