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时,如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者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及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