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0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及时”“以上”“以内”等用语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