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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4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6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6月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月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在新的委员到任之前,该委员应当继续履职。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沟通、决议落实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通过电话、口头或其他通知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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