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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04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公司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邮政编码:215616
联系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会议材料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集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召开时间:2012 年 9 月 8 日(星期六)上午 9:00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主 持:董事长钱文龙
会议议程:
一、 宣布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二、 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三、 审议会议议案
    1、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 股东发言、提问时间
五、 议案表决
    1. 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3. 计票、监票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会议决议
八、 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 会议结束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3 日
会议资料之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
予以修改。
    本次修改在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
计制度“,共修改与新增4条内容,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
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五。在确保百分之三十五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预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以列表方式明
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金额、占各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
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本章程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
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由参会股东有效表决权2/3审议通过后才
能执行;
   (五)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原文进行修改后,第一百五十八条序号往后顺延。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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