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捷众科技证券代码:873690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iezho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零二四年一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秋根、董珍珮、孙坤,和其近亲属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祖琰以及董事彭永梅
“一、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持股5%以上股东孙米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朱叶锋
“一、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瑞众投资
“一、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秋根、董珍珮、孙坤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孙米娜、瑞众投资就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有关减持数量的事宜将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一)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
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本企业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本企业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本企业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三、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三、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一、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发行人将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
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回计划,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三、如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且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发行人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发行人以协助发行人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为稳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具体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若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敦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事项,在现金分红事项上投赞成票。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额、增持股份金额或增持股份价格等已经达到本承诺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
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连续
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4、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额、增持股份金额或增持股份价格等已经达到本预案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应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启动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已了解、知悉并愿意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知悉并愿意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的使用。
二、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该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四、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二、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四、若上述承诺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接受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发行人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补偿。”
(七)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一、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一)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发行人领薪)。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发行人领薪),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二)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时间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
(
)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岀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公司上市后,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对本安排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十、公司上市后,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要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本次发行融资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
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计划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股东回报。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上市后三年(包括上市当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计划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扩建、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股权、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可能不可避免的原因是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含发行人)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除非本人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孙米娜、瑞众投资以及朱叶锋
“一、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本企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一)自愿限售的承诺孙秋根、董珍珮、孙坤、孙米娜、朱叶锋、董祖琰出具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孙忠富、孙绍良出具承诺:
“一、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01号、天健审〔2023〕3639号、天健审〔2023〕3948号、天健审〔2023〕9047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9744号)、《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950号、天健审〔2023〕833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046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289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北京天元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北京天元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
9.34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客户以整车厂一级零部件供应商为主,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汽车门窗系统零部件和汽车空调系统零部件是汽车整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汽车工业的发展情况紧密相关,而汽车工业景气度又与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政策紧密相关。
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消费需求旺盛,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滑阶段时,汽车消费需求低迷,汽车行业发展放缓。若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法雷奥、恩坦华、东洋机电等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81%、81.41%、79.40%和77.38%。其中公司向法雷奥的销售额分别为8,190.61万元、7,534.81万元、7,757.32万元和3,227.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00%、43.68%、39.70%和34.75%,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虽有下降但仍然相对较高。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多为跨国企业集团,与本公司形成了长久稳定、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但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对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因公司产品质量、交付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或公司新产品研
发、生产经营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镀锌板等。直接材料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镀锌板等的价格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尤其是2021年起镀锌板等金属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冲压件(含连杆)的生产成本呈较为明显的上涨趋势,毛利率下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剧烈变化,且公司未能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原材料价格波动形成的不利因素,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161.39万元、7,473.16万元、8,646.93万元及8,783.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09%、
43.32%、
44.26%及94.58%。随着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不能制定合理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有效的催款责任制,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变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591.11万元、1,840.27万元、2,896.79万元及1,242.7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3%、
10.89%、
14.93%及13.48%,境外销售金额和占比均有一定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汇兑损益分别为
49.32万元、
36.98万元、-144.18万元及-
57.59万元,汇率波动引起的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导致出现大额汇兑损失,将对公司产品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7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625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捷众科技”,股票代码为“87369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5日
(三)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四)证券代码:8736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64,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6,3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8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18,268,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268,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6,23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8,03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00,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8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9.34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25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45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不低于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2,876.82万元、3,546.94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9.16%和10.07%,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Jiezho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
法定代表人 | 孙秋根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2,500,000元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2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4日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汽车门窗系统零部件和汽车空调系统零部件等精密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所属行业 | C36汽车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12055 |
电话 | 0575-85787808 |
传真 | 0575-8578366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cnjztech.com/ |
电子邮箱 | jiezhong@cnjztech.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董祖琰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 0575-8578780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孙秋根、董珍珮夫妇和孙坤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3.03%、18.17%和
9.91%的股份,孙秋根、董珍珮通过瑞众投资间接持有公司7.60%的股份。此外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可控制公司13.87%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82.5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进一步保证控制权的稳定,孙秋根、董珍珮和孙坤三人于2021年12月24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1)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各方应保持一致;(
)各方意见不一致的,以孙秋根的意思表示为准。为进一步保证孙秋根、董珍珮和孙坤控制权的稳定,孙秋根、董珍珮、孙坤、孙米娜、朱叶锋和董祖琰于2023年9月6日补充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各方应保持一致;
、各方意见不一致的,以孙秋根的意思表示为准。本次发行前后,孙秋根、董珍珮、孙坤、孙米娜、朱叶锋、董祖琰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合计为4,335.1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82.57%,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7.2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5.3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孙秋根,男,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9年至1983年在绍兴县王坛乡坎上村塑料厂从事销售工作;1984年至1988年在绍兴县两溪五金塑胶厂从事销售工作,并自1985年开始涉足汽车零部件的市场销售工作;1989年承包绍兴县两溪五金塑胶厂开始自主创业,并先后创办了绍兴县王坛汽车零件厂、绍兴县盛坤汽车部件厂、捷众有限、绍兴县奥尔坤汽车部件厂等企业,任相关企业负责人;2004年创办捷众有限,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捷众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董珍珮,女,195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9年至1984年在绍兴县王坛乡坎上村塑料厂从事车间生产工作;1985年至1988年在绍兴县两溪五金塑胶厂从事生产管理工作;1989年与孙秋根共同承包绍兴县两溪五金塑胶厂开始自主创业,后共同创办了绍兴县王坛汽车零件厂、绍兴县盛坤汽车部件厂、捷众有限、绍兴县奥尔坤汽车部件厂等企业,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04年与孙秋根共同创办捷众有限,任监事;2015年11月至今任捷众科技董事。
孙坤,男,199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专业),后前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深造并取得硕士学位,2015年11月至今任捷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一致行动人孙米娜为孙秋根、董珍珮之女、孙坤之姐,朱叶锋为孙米娜的配偶,董祖琰为董珍珮之弟。三人基本情况如下:
1、孙米娜,女,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
月至2014年
月任绍兴县王坛汽车零件厂、绍兴县盛坤汽车部件厂、捷众有限、绍兴县奥尔坤汽车部件厂等企业外贸业务员、副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捷众有限、捷众科技市场部副经理。
、朱叶锋,男,1978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11月至今历任捷众有限、捷众科技车间主任。
、董祖琰,男,1966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8年7月至2000年7月在杭州磁带厂任企管办负责人;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在杭州大自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2003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1月至今任捷众科技副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任捷众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任职期间 |
1 | 孙秋根 | 董事长、总经理 | 17,340,000 | 2,392,920 | 2021.12-2024.12 |
2 | 董珍珮 | 董事 | 9,537,000 | 1,595,280 | 2021.12-2024.12 |
3 | 孙坤 | 董事、副总经理 | 5,202,000 | - | 2021.12-2024.12 |
4 | 董祖琰 |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040,400 | - | 2021.12-2024.12 |
5 | 彭永梅 | 董事 | 300,000 | - | 2021.12-2024.12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孙秋根 | 17,340,000 | 33.03 | 17,340,000 | 26.88 | 17,340,000 | 26.1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董珍珮 | 9,537,000 | 18.17 | 9,537,000 | 14.79 | 9,537,000 | 14.38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孙坤 | 5,202,000 | 9.91 | 5,202,000 | 8.07 | 5,202,000 | 7.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孙米娜 | 5,202,000 | 9.91 | 5,202,000 | 8.07 | 5,202,000 | 7.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88,200 | 7.60 | 3,988,200 | 6.18 | 3,988,200 | 6.0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
孙忠富 | 1,700,000 | 3.24 | 1,700,000 | 2.64 | 1,700,000 | 2.56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朱叶锋 | 1,041,700 | 1.98 | 1,041,700 | 1.62 | 1,041,700 | 1.5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董祖琰 | 1,040,400 | 1.98 | 1,040,400 | 1.61 | 1,040,400 | 1.5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彭永梅 | 300,000 | 0.57 | 300,000 | 0.47 | 300,000 | 0.4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 | 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孙绍良 | 280,000 | 0.53 | 280,000 | 0.43 | 280,000 | 0.42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绍兴市国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 | 897,500 | 1.35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浙股山石(嘉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480,000 | 0.72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浙江西湖珞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422,500 | 0.64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40,000 | 0.37 | 240,000 | 0.36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浙江康瑞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40,000 | 0.37 | 240,000 | 0.36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 - | 120,000 | 0.19 | 120,000 | 0.18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45,631,300 | 86.92 | 46,231,300 | 71.68 | 48,031,300 | 72.45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6,868,700 | 13.08 | 18,268,700 | 28.32 | 18,268,700 | 27.55 | - | - |
合计 | 52,500,000 | 100.00 | 64,500,000 | 100.00 | 66,300,000 | 100.00 | -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孙秋根 | 17,340,000 | 26.88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 | 董珍珮 | 9,537,000 | 14.79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3 | 孙坤 | 5,202,000 | 8.0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4 | 孙米娜 | 5,202,000 | 8.0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5 | 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88,200 | 6.18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6 | 孙忠富 | 1,700,000 | 2.64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240,000 | 1.92 | 战略配售的24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朱叶锋 | 1,041,700 | 1.6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9 | 董祖琰 | 1,040,400 | 1.61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10 | 濮坚锋 | 1,000,000 | 1.55 | - |
合计 | 47,291,300 | 73.32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孙秋根 | 17,340,000 | 26.1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 | 董珍珮 | 9,537,000 | 14.38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3 | 孙坤 | 5,202,000 | 7.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4 | 孙米娜 | 5,202,000 | 7.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5 | 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88,200 | 6.0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6 | 孙忠富 | 1,700,000 | 2.56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240,000 | 1.87 | 战略配售的24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朱叶锋 | 1,041,700 | 1.5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9 | 董祖琰 | 1,040,400 | 1.5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10 | 濮坚锋 | 1,000,000 | 1.51 | - |
合计 | 47,291,300 | 71.33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1,2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38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9.3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3.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6.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6.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7.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
月
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1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1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1,208.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3〕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12月28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12,08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594,792.4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2,485,207.55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12,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485,207.55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959.4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127.6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用:
1,120.8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288.9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5.66万元;
3、律师费用:207.55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98.00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7.47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7.4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248.5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761.5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浙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2月2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8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14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38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63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0.81%。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浙商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 | 201000351933302 |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保荐代表人 | 任枫烽、陆杰炜 |
项目协办人 | 周智文 |
项目其他成员 | 范光华、孙振邦 |
联系电话 | 0571-87902576 |
传真 | 0571-87901974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同意作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