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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受益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等)及衍生品交易;

(三)委托理财。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如下内部审议权限进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投资,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投资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投资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出具所涉及资产的符合前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披露。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也不得超过前款要求的时限。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投资前后均无法对投资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出具并披露审计报告。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发生投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投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发生投资,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前款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除外)作出决策。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分析和研究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为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以利于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作出决策。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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