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十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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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