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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就瑞联新材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1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2023年3月21日,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适用法规依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发行人于2023年12月15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1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相君衡 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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