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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月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坚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2、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计划的考核办法符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我们认为实施本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投入资本回报率、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三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能够客观且全面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能清晰体现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合理性,本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设定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经营环境、行业水平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情况,对于公司而言既有较高的挑战性,也具有合理的激励性,有利于牵引公司业绩发展与持续成长。

【本页无正文,为江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洪连进汪志刚章卫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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