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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刘为权、邢健、胡凤祥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刘为权、邢健、胡凤祥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中药业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8、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三)授权董事会聘请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关联董事刘为权、邢健、胡凤祥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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