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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1个月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

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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