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关注和/或实地考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审
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