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缓披露。
第五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豁免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脱密处理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对于无法脱密处理,或者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全部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有关人员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并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附件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书面申请,由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登记表》《承诺书》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二条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一: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 | 申请时间 | ||
经办人 | 申请事由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方式 | 知悉阶段 | 登记日期 | 本人签字确认 |
注:
1.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