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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控股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公司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于近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20年8月,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李丽萍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1年10月及2022年2月,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王潇瑟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2月30日,硕晟科技分别与李丽萍、王潇瑟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李丽萍

甲方(委托方):王潇瑟

乙方(受托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就委托方所持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委托方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自动调整),委托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作为唯一、排他的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参与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受托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前述委托的全部股东权利,受托方无需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及前述相关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2024年1月 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委托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委托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得因任何事由而撤销。

三、本次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王潇瑟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33,188,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36%。

四、备查文件

1、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2、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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