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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公告日期:2005-06-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2、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7日
    3、除息日:2005年6月28日
    4、现金红利派发日:2005年7月6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本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潘峰、张婕、朱彰森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4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4,070,276.08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2,791,360.81元,按5%提取公益金1,395,680.4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9,883,234.87元,加上2003年度未分配利润4,080,055.5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3,963,290.38元。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决定实施: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29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232,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731,290.38元,转入2005年度;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7日
    除息日:2005年6月28日
    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6日
    三、派发红利的对象
    截止2005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文件“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精神,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未流通的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机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65—2317294
    六、备查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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