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并解除资产查封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鲁06执259号之十一、(2021)鲁06执259号之十二,(2021)鲁06执292号之十一、(2021)鲁06执259号之十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被执行人: 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 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王珍海被执行人: 山东威龙集团公司被执行人: 范崇玲被执行人: 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烟台中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 555、5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2022年10月,本院以(2021)鲁06执259号之七、(2021)鲁 06执29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并冻结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等九个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及九个银行账户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银行账户的全部控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烟台中院解除公司不动产物品清单如下:
编号 | 名称 | 特征 | 数量 |
1 | 房产 | 位于龙口市芦头镇后栾村北、府西四路西、龙房权证芦头字第2012-00011号权证下 | 65459.23平方米 |
2 | 土地 |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0388号证项下 | 59813.33平方米 |
3 | 土地 |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0140号证项下 | 71377平方米 |
三、烟台中院解除公司银行账户清单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冻结账户内金额(元) | 账户性质 |
1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 14630078801100000493 | 41376.45 | 一般户 |
2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 37001666880050156814 | 56722.22 | 一般户 |
3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 376001048018170059747 | 59005.25 | 一般户 |
4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 882053400000011 | 1050000 | 保证金账户 |
5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 15350101040018881 | 223361.47 | 基本户 |
6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 | 37001666881050149857 | 381.07 | 一般户 |
7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 241603071361 | 56.06 | 一般户 |
8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 14630154500000045 | 20951.66 | 一般户 |
9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 1606021419200098249 | 3510.99 | 一般户 |
合计 | 1455365.17 |
四、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解除的原因
公司已经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当事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资产的查封。
五、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申请解除公司不动产的查封及对银行账户的限制,有利于恢复公司日常经营及银行融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