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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凯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0号)同意注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08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099,417.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7,989,582.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6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26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2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分别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兴业银行大连希望大厦支行532130100100193921337,253,335.60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一期项目
532130100100197096-超募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3416700104009394765,000,000.00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
3416700104009395449,835,661.40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41190792411001830,000,000.00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合计482,088,997.00

注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7,989,582.09元,与上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合计金额差异部分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银行账户手续费等。 注2:兴业银行大连希望大厦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名义签署;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称“丙方”)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两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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