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艾罗能源股票代码:688717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olaXPowerNetworkTechnology(Zhejiang)Co.,Ltd.(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特别提示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1、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个月至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个月,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70%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855.940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11.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6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5.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3年
月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42倍。
截至2023年12月1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032.SH | 禾迈股份 | 205.80 | 6.3918 | 6.1864 | 32.20 | 33.27 |
688348.SH | 昱能科技 | 103.95 | 3.2190 | 3.0241 | 32.29 | 34.37 |
688390.SH | 固德威 | 100.20 | 3.7556 | 3.6290 | 26.68 | 27.61 |
300763.SZ | 锦浪科技 | 59.52 | 2.6443 | 2.6009 | 22.51 | 22.88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300274.SZ | 阳光电源 | 79.45 | 2.4196 | 2.2798 | 32.84 | 34.85 |
300827.SZ | 上能电气 | 29.24 | 0.2279 | 0.1950 | 128.30 | 149.95 |
688063.SH | 派能科技 | 93.94 | 7.2468 | 7.1793 | 12.96 | 13.08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 26.58 | 27.68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2月19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上能电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扣非后)为极值,因此不纳入静态市盈率均值的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55.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9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平均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大额负债风险截至2023年1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余额为3.57亿元,其中对家族成员及其控制企业的本息余额为3.43亿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至2027年,其余
0.14亿元借款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为2035年;此外,实际控制人为其控制企业的对外借款承担0.94亿元的保证责任。上述住房贷款可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薪酬进行覆盖;针对其余债务或保证责任,实际控制人主要通过未来发行人的现金分红作为偿还资金来源,若发行人的分红不足,则考虑通过与主要债权人的债务延期承诺或出售少量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债务偿还。未来如果实际控制人因资产状况发生变化产生债务逾期偿还或违约的情形,可能导致债权人要求冻结、处置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等资产,进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桑尼能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余额为
9.03亿元,其中到期时间为一年及以内的借款本息余额为
6.33亿元,其余2.70亿元借款到期时间为一年以上;对外担保的债务本金余额为0.97亿元(对发行人的担保除外)。针对上述债务或保证责任,桑尼能源主要通过加快在手电站订单的建设交付回笼资金,获取主要债权方的新增授信或延期还款承诺,并处置部分资产来解决债务到期偿还问题。未来,若桑尼能源因无法偿还大额负债而被破产清算,且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负有个人责任,则可能影响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资格,进而对发行人的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风险及业绩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8,910.06万元、83,266.64万元、461,179.55万元和339,905.85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7.97%,其中,最近一期收入较上期增长200,125.20万元,增幅143.17%。
发行人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近年来全球能源结构向光伏等清洁能源转型的进程不断推进,行业支持政策陆续出台,以及欧洲居民用电价格上涨,户用储能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发行人进入户用储能业务领域较早,核心产品包括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能够为用户提供完整的储能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户用储能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持续提升,
分别为42.83%、68.13%、81.89%和78.36%。2023年三季度,受渠道商库存积压以及欧洲电力价格回落等因素的影响,欧洲户储市场需求有所下降,导致发行人三季度业绩环比二季度下滑。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不能发生好转,或出现其他不利影响因素,则会对发行人带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风险和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具体而言,首先,若未来户用储能渠道商库存消化不及预期,行业支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欧洲等地区能源供需变动使得电力等能源价格大幅度下跌或下游市场需求饱和等行业不利影响因素出现,则可能导致市场对发行人户用储能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使得发行人面临业绩的大幅下滑的风险;其次,随着国内外厂商在户用储能领域的积极布局,市场供给不断增加,行业竞争不断加剧,若发行人未来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或市场饱和导致竞争白热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出现进一步下滑,业绩将面临较大的波动风险。
(三)汇率风险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采用欧元、美元、英镑等外币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净损失分别为398.59万元、2,289.41万元、-6,095.38万元和-13,844.51万元,2021年因汇率波动导致财务费用增长幅度较大。若未来汇率产生较大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开拓风险欧洲市场为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均较高;而北美洲、大洋洲等欧洲以外其他市场收入金额及占比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欧洲市场 | 316,256.41 | 93.04% | 435,835.67 | 94.50% | 65,036.00 | 78.11% | 28,891.18 | 74.25% |
其他市场 | 23,649.44 | 6.96% | 25,343.88 | 5.50% | 18,230.64 | 21.90% | 10,018.89 | 25.75% |
此外,发行人北美洲、大洋洲等区域的毛利率总体亦低于欧洲区域的毛利率。
因此,发行人存在其他区域市场开拓不及欧洲市场的情况。由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市场准入要求高,各个国家、地区以及客户自身的认证周期较长,行业进入壁垒较高。且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开拓新市场和发展新客户的难度增加。若发行人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认证等方面无法及时满足欧洲外其他区域的市场需求,导致新客户开发效果不佳或者新开发客户的毛利率水平较低,可能存在北美洲、大洋洲等其他区域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市场开拓投入无法顺利转化为经营业绩增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国际贸易及行业政策变动风险近些年来,欧洲等地区能源结构向光伏等清洁能源转型的进程不断推进,并针对户用储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上述政策对公司报告期内,尤其是2021年、2022年的收入增长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区和国家光伏储能行业发展进程各不相同,结合本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部分国家亦通过补贴退坡政策、进口关税等贸易性政策、提振本土制造政策等,推动光伏储能行业朝向市场化发展,同时加强了对本土光伏和储能行业的保护。近期各国家出台的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政策如下:
①补贴退坡政策意大利于2022年11月发布新政策,下调针对户储等一系列补贴的幅度。新政策计划于2023年下调现行针对户用光伏储能总投资110%的补贴,下调后光伏储能补贴额度降至90%,2024至2025年进一步退坡至70%/65%,并进一步设置家庭人均收入门槛。此外,补贴返还形式从5年以税收抵免的形式返还,自2022年改为4年。同时,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能否按照优惠政策获得全部补贴,同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②进口关税等贸易性政策美国2018年发布的《301法案关税加征清单》(“301”法案)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其中包括逆变器,交流组件(带微型逆变器的太阳能电池板);随后在“301法案”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关税额度,储能电池征收
7.5%关税,逆变器征收25%关税。此外,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对我国出口的光伏组件等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情形。未来不排除发行人重点销售区域颁布类似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或者其他地区“双反”调查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光伏逆变器、储能电池,则可能对发行人境外经营带来风险。
③其他国家提振本土产能政策美国政府于2022年8月推出的IRA法案,在鼓励光伏储能行业发展同时,着重提振本土产能。新的IRA法案不仅延长了集中式、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效期,更重要的是在本土制造端增加了税收抵免政策,即针对光伏生产的全产业链(包括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背板、逆变器等各环节)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以提振本土产能。
根据公开信息,欧盟拟于近期公布“Net-ZeroIndustryAct(Draft)”(《净零工业法案》(草案)),草案对欧盟本土清洁能源技术的制造提出目标:2030年欧盟40%清洁能源技术在欧盟制造,其中,针对光伏方面,计划本土制造能力满足欧盟年新增装机40%;电池方面,本土制造能力满足欧盟年新增装机85%。
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国家,包括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欧洲为公司的最大销售市场,报告期内公司在欧洲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5%、78.11%、94.50%和93.04%。结合全球各国家光伏、储能产业政策变化、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行业景气程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的风险。随着光伏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结合储能技术应用,光伏发电在发电稳定性及可靠性方面亦取得大幅进步。尽管如此,现阶段光伏发电在成本和稳定性方面,与传统能源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并且各国家和地区光伏行业发展所处阶段不完全相同,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
第二,补贴退坡或者地方产业保护带来的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全球各国家关于光伏储能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依托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若在主要由补贴和税收减免推动光伏储能产业发展的国家出现降低或者取消补贴情况,例如意大
利地区补贴退坡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带来一定影响。发行人2022年在意大利地区实现销售收入4.9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78%。意大利2022年11月出台针对光伏储能系统的补贴,补贴最高额从110%降至90%,而后2024年、2025年分别降至70%和65%,针对户用储能补贴持续退坡可能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在光伏储能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出于地方产业保护目的而实施的提振本土产业政策或者对外国厂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情形,例如美国发布提振本土储能产业的法案,和欧盟拟于近期公布针对欧盟本土清洁能源技术的法案草案。欧洲地区是发行人主要销售区域,2022年发行人在欧洲地区实现销售收入43.5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94.55%;美国不是发行人目前重点实现收入的市场,但美国市场能够帮助发行人树立更好的品牌声誉,是发行人未来重点关注的区域。美国、欧盟发布提振本土产业的法案,尽管法规整体促进光伏储能行业发展,但针对本土企业保护相关政策亦会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国际贸易带来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境外,未来如果发行人境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就储能电池、光伏逆变器等产品发起贸易摩擦或争端,或者因为经济、政治环境变化及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而施行不利于发行人产品进出口的相关贸易或者关税政策,例如美国政府2018年颁布的“
”法案,以及后续对储能电池、逆变器加码增收关税额度等政策,未来不排除发行人重点销售区域颁布类似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进而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六)外购电芯依赖风险发行人储能电池业务采用外购电芯和自主研发电池管理系统(BMS)相结合的策略。电芯是储能电池的基础,是储能电池能量的存储载体;BMS是储能电池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储能电池整体性能的提升以及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储能电池所用电芯全部对外采购,对电芯供应商具有
较高的依赖度。若未来电芯市场供应紧缺,导致发行人无法获取足够的电芯供应以满足生产所需,或电芯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发行人电芯采购成本突增;则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储能电池产能利用率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或者储能电池生产成本大幅度上涨,从而对发行人储能电池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七)产品适配模式选择风险目前行业内较为常见的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的适配采用两种适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通用适配模式,即电池厂商提供通用型储能电池,适配不同厂家储能逆变器;第二种模式为特定适配模式,即同一品牌厂商为客户同时提供储能逆变器和电池产品,采用特定通信接口保障自有品牌电池与储能逆变器适配,以发挥储能系统的最大效能。行业内,固德威、锦浪科技、SMA等采用第一种通用适配方式,华为、SolarEdge等采用第二种特定适配方式。
发行人储能电池自批量生产销售以来,即采用特定适配模式,只能搭配自有储能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则从2021年初产品代际更新开始,仅可适配自有储能电池。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特定适配模式的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收入占储能产品合计收入比重分别为
66.14%、
80.81%、
96.76%和
98.39%,占比较高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未来若市场对储能产品适配模式的偏好发生了不利变化,特定适配模式不再被市场认可,则发行人储能产品的销量可能会出现不利变化。
(八)芯片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外先进厂商采购芯片的占比较高,外购境外品牌芯片金额占外购芯片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6.93%、72.70%、76.02%和86.16%,对境外芯片供应商存在依赖。全球芯片行业目前呈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特点,境外厂商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终端客户认可度,占据了较多市场份额。公司外购芯片主要为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芯片依赖进口是我国半导体产业当下总体的现实状况,因此,若国际贸易出现摩擦等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芯片的采购周期拉长或者国外厂商停止向国内企业供应芯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85号)批准。根据该决定书,公司A股股本为16,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1,855.9409万股于2024年1月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艾罗能源”,证券代码为“68871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2024年
月
日
(三)股票简称:艾罗能源;扩位简称:艾罗能源
(四)股票代码:6887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00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55.940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144.0591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000,000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 | — | — | 12 |
1-1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2,522,978 | 6.31 | 140,428,955.48 | ||
1-2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 | 1,681,982 | 4.20 | 93,619,118.12 | ||
2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72,793 | 1.68 | 37,447,658.38 | 12 |
3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4 |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918 | 0.25 | 5,617,095.88 | 12 |
5 | 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伙) | 业或其下属企业 | |||||
6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7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8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200,000 | 3.00 | 66,792,000.00 | 24 |
9 | 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475,745 | 1.19 | 26,479,966.70 | 12 |
合计 | 8,000,000 | 20.00 | 445,280,000.00 | —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亿”。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55.66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16,000.00万股测算,公司发行市值为
89.06亿元,不低于
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00Z0541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为6,287.45万元、112,031.52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18,318.97万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461,179.55万元。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olaXPowerNetworkTechnology(Zhejiang)Co.,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新富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89883343W
6、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于2020年12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8、邮政编码:311500
9、联系电话:86-571-58597001/86-571-58597002
10、传真号码:86-571-58597001/86-571-58597002
11、互联网网址:www.solaxpower.com.cn
12、电子邮箱:ir@solaxpower.com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盛建富联系方式:0571-58597001
14、经营范围:分布式电源、逆变器及其配套产品、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5、主营业务: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提供商,主要面向海外客户提供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以及并网逆变器,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储能及并网领域。
16、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新富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25.8693%的股份;李国妹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20.8774%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夫妇基本情况如下:
李新富,男,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杭州医学院(原浙江省卫生学校)药剂士专业,中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84年
月至2000年5月历任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科员、药剂科主任;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筹划创业;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任浙大博康总经理;2007年
月至2015年
月任桑尼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
月至今任桑尼能源董事长;2010年
月至今任金贝能源执行董事;2012年
月至2020年
月历任艾罗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先生2014年被评为浙商大会“浙商新领军者”,2018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9年被认定为“杭州市高层次人才(B类)”。李国妹,女,196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读于宁波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2002年
月至今任浙大博康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历任桑尼有限监事、总经理、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桑尼能源董事;2013年
月至今任金贝能源监事;2018年
月至2020年
月任艾罗有限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本届任职期间注 |
1 | 李新富 | 董事长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2 | 李国妹 | 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3 | 陆海良 | 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4 | 闫强 | 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5 | 郭华为 | 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6 | 归一舟 | 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7 | 周鑫发 | 独立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8 | 林秉风 | 独立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9 | 郑其斌 | 独立董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间注 |
1 | 祝东敏 | 监事会主席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2 | 高志勇 | 监事 | 全体发起人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3 | 梅建军 | 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任职期间注 |
1 | 李新富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2 | 闫强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3 | 盛建富 | 董事会秘书 | 2020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
注: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审议换届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亦相应顺延召开,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其义务和职责。
本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选聘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影响管理层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名,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郭华为 | 董事、产品中心总监 |
2 | 魏琪康 | 技术专家 |
3 | 施鑫淼 | 逆变器研发部总监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4 | 宋元斌 | 技术专家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合计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方式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李新富 | 董事长、总经理 | 3,104.3160 | - | 3,104.3160 | - | 25.869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国妹 | 董事、董事长李新富的配偶 | 2,505.2880 | - | 2,505.2880 | - | 20.8774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李秋明 | 董事长李新富妹妹的配偶 | 258.3120 | 9.6592 | 267.9712 | 持有杭州百承7.3881%财产份额 | 2.2331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陆海良 | 董事、董事长李新富和董事李国妹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 217.6440 | - | 217.6440 | - | 1.8137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陆海英 | 董事陆海良的妹妹 | 61.2120 | - | 61.2120 | - | 0.5101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6 | 闫强 | 董事、财务总监 | - | 10.2016 | 10.2016 | 持有杭州聚贤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957%财产份额 | 0.0850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7 | 郭华为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50.1000 | - | 50.1000 | - | 0.4175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8 | 归一舟 | 董事 | - | 3.1376 | 3.1376 | 持有融和聚贤(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725% | 0.0261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 |
序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合计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方式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的财产份额,融和聚贤持有杭州百承7.6497%的财产份额 | 定36个月 | ||||||||
9 | 祝东敏 | 监事会主席 | - | 27.2052 | 27.2052 | 持有杭州桑贝8.71460%财产份额 | 0.2267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0 | 高志勇 | 监事 | - | 10.2020 | 10.2020 | 持有杭州桑贝3.2680%财产份额 | 0.0850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1 | 梅建军 | 监事 | - | 6.8014 | 6.8014 | 持有杭州百承5.2022%财产份额 | 0.0567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2 | 盛建富 | 董事会秘书 | - | 34.0064 | 34.0064 | 持有杭州桑贝10.8932%财产份额 | 0.2834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3 | 施鑫淼 | 核心技术人员 | 18.0240 | - | 18.0240 | - | 0.1502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4 | 宋元斌 | 核心技术人员 | - | 9.8840 | 9.8840 | 持有杭州聚贤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654%财产份额 | 0.0824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5 | 魏琪康 | 核心技术人员 | - | 2.0399 | 2.0399 | 持有杭州聚贤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0.0170 | -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 |
序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合计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方式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伙)1.4788%财产份额 | 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闫强和高志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制定或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持股对象欧余斯、郭华为、朱京成、吕行、肖永利和施鑫淼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余人员通过
家境内持股平台(杭州桑贝、聚贤涌金、杭州百承)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主体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杭州桑贝 | 312.18 | 2.60 |
2 | 聚贤涌金 | 137.94 | 1.15 |
3 | 杭州百承 | 130.74 | 1.09 |
4 | 欧余斯 | 90.46 | 0.75 |
5 | 郭华为 | 50.10 | 0.42 |
6 | 朱京成 | 50.06 | 0.42 |
7 | 吕行 | 20.40 | 0.17 |
8 | 肖永利 | 20.40 | 0.17 |
9 | 施鑫淼 | 18.02 | 0.15 |
合计 | 830.30 | 6.92 |
上述持股计划均已经实施完毕。其中,聚贤涌金、杭州百承于2020年10月通过受让取得发行人股权成为发行人持股平台。
(二)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杭州桑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桑贝持有发行人
312.18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6015%。
(
)基本情况
名称 | 杭州桑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22MA2H321M4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盛建富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0年03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20年03月25日至长期 |
(2)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桑贝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1 | 盛建富 | 普通合伙人 | 350.0000 | 10.8932% | 是 |
2 | 祝东敏 | 普通合伙人 | 280.0000 | 8.7146% | 是 |
3 | 潘礼华 | 普通合伙人 | 280.0000 | 8.7146% | 否 |
4 | 胡纯星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0 | 6.5359% | 否 |
5 | 朱京成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0 | 6.5359% | 已离职 |
6 | 白晓宏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0 | 6.5359% | 是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7 | 屈永进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0 | 6.5359% | 是 |
8 | 夏田 | 有限合伙人 | 140.0000 | 4.3573% | 是 |
9 | 汪莉莉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是 |
10 | 潘亚浪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是 |
11 | 高志勇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是 |
12 | 郑丽娇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是 |
13 | 陈雪芬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否 |
14 | 吴勇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否 |
15 | 孙松军 | 有限合伙人 | 105.0000 | 3.2680% | 否 |
16 | 蒋华燕 | 有限合伙人 | 70.0000 | 2.1786% | 否 |
17 | 吴耀东 | 有限合伙人 | 70.0000 | 2.1786% | 是 |
18 | 李青华 | 有限合伙人 | 42.0000 | 1.3072% | 否 |
19 | 董华展 | 有限合伙人 | 42.0000 | 1.3072% | 否 |
20 | 王东洋 | 有限合伙人 | 42.0000 | 1.3072% | 否 |
21 | 林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0893% | 否 |
22 | 余火长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0893% | 是 |
23 | 汪林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0893% | 已离职 |
24 | 容佳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0893% | 是 |
25 | 李向华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0893% | 否 |
26 | 张宇 | 有限合伙人 | 28.0000 | 0.8715% | 否 |
27 | 姚萍 | 有限合伙人 | 28.0000 | 0.8715% | 否 |
28 | 雷小卫 | 有限合伙人 | 28.0000 | 0.8715% | 否 |
29 | 余和平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 | 0.6536% | 是 |
30 | 余上新 | 有限合伙人 | 14.0000 | 0.4357% | 是 |
31 | 徐永民 | 有限合伙人 | 14.0000 | 0.4357% | 是 |
32 | 邹艳丽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0.2179% | 否 |
33 | 张宏昌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0.2179% | 否 |
合计 | 3,213.0000 | 100.00% |
2、聚贤涌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贤涌金持有发行人137.94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495%。
(1)基本情况
名称 | 杭州聚贤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A幢1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22MA2J1ACFXG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闫强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0年09月09日 |
合伙期限 | 2020年09月09日至长期 |
(
)人员构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贤涌金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1 | 闫强 | 普通合伙人 | 0.9217 | 7.3957% | 是 |
2 | 宋苏 | 有限合伙人 | 1.2289 | 9.8607% | 是 |
3 | 陈添凤 | 有限合伙人 | 1.2289 | 9.8607% | 否 |
4 | 钱玲玲 | 有限合伙人 | 1.2289 | 9.8607% | 否 |
5 | 欧召珲 | 有限合伙人 | 0.9217 | 7.3957% | 否 |
6 | 韦振华 | 有限合伙人 | 0.9217 | 7.3957% | 已离职 |
7 | 宋元斌 | 有限合伙人 | 0.8930 | 7.1654% | 是 |
8 | 张宪星 | 有限合伙人 | 0.6628 | 5.3183% | 否 |
9 | 徐坚 | 有限合伙人 | 0.4916 | 3.9446% | 否 |
10 | 欧阳宇翔 | 有限合伙人 | 0.4424 | 3.5498% | 已离职 |
11 | 黄俏俏 | 有限合伙人 | 0.3380 | 2.7121% | 已离职 |
12 | 周瑜 | 有限合伙人 | 0.3072 | 2.4650% | 是 |
13 | 张翼舟 | 有限合伙人 | 0.3072 | 2.4650% | 是 |
14 | 随晓宇 | 有限合伙人 | 0.2950 | 2.3671% | 是 |
15 | 黄传银 | 有限合伙人 | 0.2704 | 2.1697% | 已离职 |
16 | 程亮亮 | 有限合伙人 | 0.2581 | 2.0710% | 是 |
17 | 王克柔 | 有限合伙人 | 0.2458 | 1.9723% | 是 |
18 | 吴忠强 | 有限合伙人 | 0.2458 | 1.9723% | 是 |
19 | 张绍朋 | 有限合伙人 | 0.1843 | 1.4788% | 是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20 | 魏琪康 | 有限合伙人 | 0.1843 | 1.4788% | 是 |
21 | 寿铖林 | 有限合伙人 | 0.1843 | 1.4788% | 是 |
22 | 袁丽琴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0.9862% | 是 |
23 | 王晴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0.9862% | 是 |
24 | 赵晨 | 有限合伙人 | 0.0922 | 0.7398% | 否 |
25 | 张锐军 | 有限合伙人 | 0.0614 | 0.4927% | 否 |
26 | 黄欢 | 有限合伙人 | 0.0369 | 0.2961% | 是 |
27 | 祝瑞坤 | 有限合伙人 | 0.0062 | 0.0497% | 否 |
28 | 上海合之力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0.9862% | 否 |
29 | 深圳合之力 | 有限合伙人 | 0.1352 | 1.0848% | 否 |
合计 | 12.4624 | 100.0000% |
3、杭州百承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百承持有发行人130.74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895%。
(1)基本情况
名称 | 杭州百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A栋1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22MA2H38LJ3Y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梅建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合伙期限 | 2020年04月01日至长期 |
(
)人员构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百承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1 | 梅建军 | 普通合伙人 | 0.6145 | 5.2022% | 是 |
2 | 姚柳芳 | 有限合伙人 | 1.2289 | 10.4037% | 否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发行人员工 |
3 | 蒋跻 | 有限合伙人 | 1.2289 | 10.4037% | 否 |
4 | 陈小朵 | 有限合伙人 | 0.9217 | 7.8029% | 否 |
5 | 何玉英 | 有限合伙人 | 0.9217 | 7.8029% | 否 |
6 | 陈少庆 | 有限合伙人 | 0.9217 | 7.8029% | 否 |
7 | 李秋明 | 有限合伙人 | 0.8727 | 7.3881% | 否 |
8 | 朱娴红 | 有限合伙人 | 0.4301 | 3.6412% | 已离职 |
9 | 刘超厚 | 有限合伙人 | 0.3318 | 2.8090% | 是 |
10 | 孔建 | 有限合伙人 | 0.3072 | 2.6007% | 是 |
11 | 蒋飞 | 有限合伙人 | 0.3072 | 2.6007% | 是 |
12 | 张祥平 | 有限合伙人 | 0.2704 | 2.2892% | 是 |
13 | 高明智 | 有限合伙人 | 0.2704 | 2.2892% | 已离职 |
14 | 赵豹 | 有限合伙人 | 0.2581 | 2.1850% | 是 |
15 | 杨力俊 | 有限合伙人 | 0.2458 | 2.0809% | 是 |
16 | 王建星 | 有限合伙人 | 0.1967 | 1.6652% | 是 |
17 | 迟屹楠 | 有限合伙人 | 0.1843 | 1.5603% | 已离职 |
18 | 刘通 | 有限合伙人 | 0.1843 | 1.5603% | 已离职 |
19 | 肖裕驰 | 有限合伙人 | 0.1597 | 1.3520% | 是 |
20 | 王利冰 | 有限合伙人 | 0.1352 | 1.1446% | 是 |
21 | 杨星星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1.0404% | 是 |
22 | 刘佳琳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1.0404% | 已离职 |
23 | 陈位旭 | 有限合伙人 | 0.1229 | 1.0404% | 已离职 |
24 | 赵焱 | 有限合伙人 | 0.0614 | 0.5198% | 是 |
25 | 融和聚贤(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0.9036 | 7.6497% | 否 |
26 | 北京友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4872 | 4.1245% | 否 |
合计 | 11.8122 | 100.0000% |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股权激励对经营状况的影响发行人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维护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激发被持股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及员工的目标统一,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2020年至2023年1-6月,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
493.70万元、
万元、
万元和
万元。
、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无重大影响。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四)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经核查,杭州百承、聚贤涌金、杭州桑贝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职工持有份额/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增强团队凝聚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公司实施了覆盖面较广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从而产生一定的股份支付费用。
2、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公司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详见本节之“四/(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3、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公司依据员工签署的激励协议确定相关权益工具数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发行人已按照历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情况计算股份支付费用。2015年至2020
年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权均为发行人原母公司桑尼能源股权,股份支付授予公允价格主要受桑尼能源经营情况以及其所处的行业状况影响。2015年至2018年股份支付每股公允价值较高,主要系得益于国家对光伏行业的支持政策,桑尼能源整体经营状况较好;2019年至2020年股份支付每股公允价值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受2018年“光伏531新政”的影响,桑尼能源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每股公允价值下降。因此历次授予计算股份支付时股权公允价格存在合理波动。
5、职工持有份额/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及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均约定,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为上市后3年。合伙人在本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限售期为三年,自公司上市时起算,即在公司上市之前和上市后的3年内,任何合伙人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和退伙,但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情形除外。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00万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 | 李新富 | 3,104.3160 | 25.8693 | 3,104.3160 | 19.4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国妹 | 2,505.2880 | 20.8774 | 2,505.2880 | 15.658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 | 中电投融和新能源 | 638.8320 | 5.3236 | 638.8320 | 3.992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 | 长峡金石 | 456.2520 | 3.8021 | 456.2520 | 2.851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5 | 青岛金石 | 456.2520 | 3.8021 | 456.2520 | 2.851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6 | 北京睿泽 | 455.6880 | 3.7974 | 455.6880 | 2.848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7 | 旗银投资 | 441.9960 | 3.6833 | 441.9960 | 2.762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8 | 三峡睿源 | 425.0760 | 3.5423 | 425.0760 | 2.656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9 | 杭州桑贝 | 312.1800 | 2.6015 | 312.1800 | 1.951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0 | 绍兴友财 | 308.7720 | 2.5731 | 308.7720 | 1.9298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1 | 宁波天翼 | 297.5520 | 2.4796 | 297.5520 | 1.859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2 | 云南长扬 | 266.6160 | 2.2218 | 266.6160 | 1.6664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3 | 李秋明 | 258.3120 | 2.1526 | 258.3120 | 1.614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4 | 陆海良 | 217.6440 | 1.8137 | 217.6440 | 1.36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5 | 倪国安 | 159.5280 | 1.3294 | 159.5280 | 0.997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6 | 龚小玲 | 154.3800 | 1.2865 | 154.3800 | 0.9649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7 | 聚贤涌金 | 137.9400 | 1.1495 | 137.9400 | 0.862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8 | 杭州百承 | 130.7400 | 1.0895 | 130.7400 | 0.817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9 | 申万泓鼎 | 117.1320 | 0.9761 | 117.1320 | 0.732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0 | 欧余斯 | 90.4560 | 0.7538 | 90.4560 | 0.5654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1 | 旗源投资 | 88.4160 | 0.7368 | 88.4160 | 0.552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22 | 和融顺达 | 88.4160 | 0.7368 | 88.4160 | 0.552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3 | 申万交投 | 75.5880 | 0.6299 | 75.5880 | 0.4724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4 | 嘉兴福多 | 74.1360 | 0.6178 | 74.1360 | 0.4634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5 | 余桃凤 | 61.6200 | 0.5135 | 61.6200 | 0.385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6 | 陆海英 | 61.2120 | 0.5101 | 61.2120 | 0.382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7 | 郭华为 | 50.1000 | 0.4175 | 50.1000 | 0.313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8 | 朱京成 | 50.0640 | 0.4172 | 50.0640 | 0.3129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29 | 中山久丰 | 48.5760 | 0.4048 | 48.5760 | 0.303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0 | 翊资誉友 | 43.1880 | 0.3599 | 43.1880 | 0.2699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1 | 久银湘商 | 43.1400 | 0.3595 | 43.1400 | 0.269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2 | 港银投资 | 41.9880 | 0.3499 | 41.9880 | 0.2624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3 | 申万新成长 | 37.4520 | 0.3121 | 37.4520 | 0.234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4 | 韩国俊 | 34.0080 | 0.2834 | 34.0080 | 0.212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5 | 陈英海 | 33.0600 | 0.2755 | 33.0600 | 0.206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6 | 上海宝时山 | 21.2520 | 0.1771 | 21.2520 | 0.1328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7 | 玉冠弘仁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
38 | 李宝女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39 | 吕行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0 | 肖永利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1 | 陈建湘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2 | 周小珠 | 20.4000 | 0.1700 | 20.4000 | 0.127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3 | 施鑫淼 | 18.0240 | 0.1502 | 18.0240 | 0.112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4 | 邬一军 | 17.0040 | 0.1417 | 17.0040 | 0.1063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5 | 郭红阳 | 14.5800 | 0.1215 | 14.5800 | 0.091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6 | 徐玮 | 13.6080 | 0.1134 | 13.6080 | 0.085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7 | 林庆勇 | 13.6080 | 0.1134 | 13.6080 | 0.085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8 | 张昊 | 13.6080 | 0.1134 | 13.6080 | 0.085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9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20.0000 | 0.75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50 | 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47.5745 | 0.29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1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 | - | 252.2978 | 1.57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2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 | - | - | 168.1982 | 1.05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3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67.2793 | 0.42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54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3.6396 | 0.2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5 |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0.0918 | 0.06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6 | 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3.6396 | 0.2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7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3.6396 | 0.2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8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33.6396 | 0.2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9 | 网下限售账户 | - | - | 1,344.0591 | 8.40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14,144.0591 | 88.4004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6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1,855.9409 | 11.5996 | - |
小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1,855.9409 | 11.5996 | - |
合计 | 12,000.0000 | 100.0000 | 16,000.0000 | 100.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李新富 | 3,104.3160 | 19.4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国妹 | 2,505.2880 | 15.65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中电投融和新能源 | 638.8320 | 3.992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4 | 长峡金石 | 456.2520 | 2.851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5 | 青岛金石 | 456.2520 | 2.8516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6 | 北京睿泽 | 455.6880 | 2.848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7 | 旗银投资 | 441.9960 | 2.7625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8 | 三峡睿源 | 425.0760 | 2.6567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9 | 杭州桑贝 | 312.1800 | 1.9511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10 | 绍兴友财 | 308.7720 | 1.9298 | 50%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0%股份自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起锁定36个月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保荐人招商证券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招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 | — | — | 12 |
1-1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2,522,978 | 6.31 | 140,428,955.48 | ||
1-2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 | 1,681,982 | 4.20 | 93,619,118.12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2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72,793 | 1.68 | 37,447,658.38 | 12 |
3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4 |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918 | 0.25 | 5,617,095.88 | 12 |
5 | 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6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7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6,396 | 0.84 | 18,723,801.36 | 12 |
8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200,000 | 3.00 | 66,792,000.00 | 24 |
9 | 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475,745 | 1.19 | 26,479,966.70 | 12 |
合计 | 8,000,000 | 20.00 | 445,280,000.00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证投资。
招证投资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招商证券。
2、跟投数量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招证投资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3.00%,即1,200,000股,获配金额为66,792,000.00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主体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数量艾罗能源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获配股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19%,获配数量为475,745股,获配金额为26,479,966.70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日期:
2023年
月
日备案编码:SB8475募集资金规模:
2,648万元认购资金规模:2,648万元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员工类型、签署劳动合同主体等
情况如下:
序号 | 参与配售人员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元) | 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员工类别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1 | 高志勇 | 采购中心总监 | 16,350,000.00 | 61.7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2 | 闫强 | 财务总监 | 5,000,000.00 | 18.88%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3 | 胡建华 | 基建部高级经理 | 5,130,000.00 | 19.37%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合计 | 26,480,000.00 | 100.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7.00元/股(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6.60元/股(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以2023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22,640.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
月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2023]200Z0046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
月
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074,542.0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48,074,542.00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23,832.55万元(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0,662.48 |
2 |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 1,592.57 |
3 | 律师费用 | 955.14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64.15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8.20 |
合计 | 23,832.55 |
(注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中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注2:上述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计入发行手续费;
注3: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07.45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7,485户。
十三、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000,000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80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2,659,792股,放弃认购数量140,20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9,2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9,2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招商证券包销,招商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0,208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00Z054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00Z079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及在手订单,公司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45亿元至47亿元,较2022年基本持平;预计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0亿元至11.50亿元,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预计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0亿元至11.30亿元,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上述2023年业绩系公司结合近期市场销售和在手订单等情况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3301040160024549019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 | 19065101040062828 |
3 |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44542766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571907913310018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8110801012802821730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 571907913310008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 | 95250078801000001325 |
8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0300563245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推荐结论如下: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6楼 |
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0381361 |
保荐代表人 | 刘奇、宁博 |
联系人 | 刘奇、宁博 |
联系方式 | 010-57601702 |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刘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是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是 |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项目经办人 | 否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否 |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2、宁博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 项目经办人 | 否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 | 项目协办人 | 否 |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及其亲属陆海良、李秋明的承诺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除实控人以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
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如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且本承诺人承担因违规减持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持股低于5%的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杭州桑贝、杭州百承、聚贤涌金)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
)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杭州桑贝、杭州百承、聚贤涌金的承诺
(
)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如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出具前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或其他文件中关于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相关安排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本承诺人在履行该等协议、承诺或其他文件时,均应遵守本承诺函。
(5)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除郭华为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
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
(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A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A股股票)。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郭华为的承诺(
)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
)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
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
(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遵守:
①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②本人在发行人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项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7)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8)本人确认及承诺,本人系自愿参加员工持股(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本人参加并持股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会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核心技术人员宋元斌、施鑫淼、魏琪康的承诺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遵守:本人在发行人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项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确认及承诺,本人系自愿参加员工持股(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本人参加并持股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会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了解并知悉《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照执行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相关承诺人应启动而未启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应当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以及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不低于发行价格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的工作。
(二)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
(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
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
)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承诺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不低于发行价格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③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司法
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艾罗能源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若本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鉴于艾罗能源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顾问,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于艾罗能源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于艾罗能源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评估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评估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评估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评估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承诺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企业,也未对任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的情形,则承诺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及与
独立第三人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人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发行人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
7、承诺人保证,如上述声明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就因该等情形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二)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
(1)除发行人在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外,自2020年
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及其他关联方未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集团”)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集团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6)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集团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承诺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评估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人保证,如上述声明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因该等情形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2、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发行人在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外,自2020年
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未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集团”)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集团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集团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7)承诺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评估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人保证,如上述声明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因该等情形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
(1)除发行人在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外,自2020年
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未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集团”)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集团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6)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用主要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集团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评估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集团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主要股东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人保证,如上述声明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或者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因该等情形给发行人集团、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承诺人将督促承诺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控人李新富、李国妹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未持股董事承诺
(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任何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作出的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分红回报、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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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