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十堰洁城氢能汽车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鲲资评报字[2023]139号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ShiYanKunPengAssetsRealEstateAppraisalOffice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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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评估报告摘要···········································································4正文······················································································7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7
二、评估目的···································································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2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2
五、评估基准日································································12
六、评估依据···································································13
七、评估方法···································································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0
九、评估假设···································································21
十、评估结论···································································2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3
十三、评估机构································································24附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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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
八、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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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鲲资评报字[2023]139号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受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详情如下:
一、委托方: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评估单位: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
三、经济行为: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股权。
四、评估目的:核实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五、评估对象及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1月30日。
七、评估方法:依据评估特定目的和持续使用的基本假设以及评估对象资产特征,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其价值。
八、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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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九、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51.91万元。具体为:总资产评估价值12,962.52万元,较账面值减值1,991.81万元,减值率
13.32%;总负债评估值8,110.61万元,较账面值没有变化;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4,851.91万元,较账面减值1,991.82万元,减值率
29.10%。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5页
项目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D/B×100 | ||
流动资产 | 1 | 11,616.50 | 11,616.50 | 11,617.38 | 0.88 | 0.01 |
长期投资 | 2 | 3,150.00 | 3,150.00 | 992.45 | -2,157.55 | -68.49 |
固定资产 | 3 | 187.84 | 187.84 | 352.69 | 164.85 | 87.76 |
运营车辆 | 4 | 187.84 | 187.84 | 352.69 | 164.85 | 87.76 |
资产总计 | 5 | 14,954.33 | 14,954.33 | 12,962.52 | -1,991.81 | -13.32 |
流动负债 | 6 | 7,110.61 | 7,110.61 | 7,110.61 | 0.00 | 0.00 |
长期负债 | 7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0.00 | 0.00 |
负债总计 | 8 | 8,110.61 | 8,110.61 | 8,110.61 | 0.00 | 0.00 |
净资产 | 9 | 6,843.73 | 6,843.73 | 4,851.91 | -1,991.82 | -29.10 |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次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即从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该评估结论有效。
十一、评估报告日:本评估项目的报告日为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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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资产评估师(盖章、签名):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正文
十鲲资评报字[2023]139号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下简称:鲲鹏评估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3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单位名称: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用代码:91320105MABQWKMU57
法人代表:贺靖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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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1.单位概况单位名称: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90X1RX1住所: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彩平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8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汽车租赁;普通货运;汽车及汽车产品销售;汽车技术开发、咨询;新能源汽车的租赁、维修;新能源汽车配件的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商务信息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并不得涉及其他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公司历史沿革十堰洁城氢能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由秦川和李章弘共同出资组建,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秦川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李章弘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
2018年1月8日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股东会决议,李章弘20%股权转让给湖北汇天隆公司。
2019年11月28日,秦川80%股权退出,2020年6月30日,湖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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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隆公司20%股权退出,新增股东徐锦秀持股75%;王国选持股10%;徐彩平持股15%;
转让后的股权情况如下:
第9页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比例(%) | 实缴出资(万元) |
1 | 徐锦秀 | 750 | 75 | 750 |
2 | 王国选 | 100 | 10 | 100 |
3 | 徐彩平 | 150 | 15 | 150 |
合计 | 1000 | 100 | 1000 |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3.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元
资产 | 期末数 | 负债 | 期末数 |
货币资金 | 2,868,678.42 | 应付票据 | 14,050,010.00 |
应收账款 | 58,863,237.96 | 应付账款 | 42,131,015.88 |
其他应收款 | 44,486,912.16 | 预收账款 | 127,930.00 |
预付账款 | 160,733.20 | 应交税金 | -1,392,879.75 |
存货 | 9,785,415.93 | 其他应付款 | 16,190,000.00 |
流动资产合计 | 116,164,977.67 | 流动负债合计 | 71,106,076.13 |
长期股权投资 | 31,500,000.00 | 长期借款 | 10,000,000.00 |
长期投资合计 | 31,500,000.00 | 长期负债合计 | 10,000,000.00 |
固定资产原价 | 7,394,663.09 | 负债合计 | 81,106,076.13 |
车辆 | 7,394,663.09 | 实收资本 | 10,000,000.00 |
减:累计折旧 | 5,516,291.82 | 资本公积 | 22,018,800.00 |
固定资产净值 | 1,878,371.27 | 盈余公积 | 3,310,770.26 |
固定资产合计 | 1,878,371.27 | 未分配利润 | 33,107,702.55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 0.0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8,437,272.81 |
资产总计 | 149,543,348.94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149,543,34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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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评估单位近3年经营状况
第10页
项目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11月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182,137,995.45 | 135,661,113.87 | 57,173,219.11 |
减:主营业务成本 | 156,019,822.95 | 115,264,831.30 | 47,000,878.87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64,057.29 | 52,694.45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 26,054,115.21 | 20,343,588.12 | 10,172,340.24 |
减:营业费用 | 11,771,571.16 | 7,040,572.50 | 4,753,243.58 |
管理费用 | 7,898,524.93 | 7,924,470.60 | 2,110,120.38 |
财务费用 | 21,876.25 | 108,553.94 | 988,547.28 |
三、营业利润 | 6,362,142.87 | 5,269,991.08 | 2,320,429.00 |
营业外收入 | 83,117.41 | ||
减:营业外支出 | 36,688.95 | ||
四、利润总额 | 6,362,142.87 | 5,269,991.08 | 2,366,857.46 |
减:所得税 | 1,590,535.72 | 1,317,497.77 | 591,714.37 |
五、净利润 | 4,771,607.15 | 3,952,493.31 | 1,775,143.10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11,311,301.22 | 16,082,908.37 | 31,332,559.46 |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 16,082,908.37 | 20,035,401.68 | 33,107,702.56 |
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 16,082,908.37 | 20,035,401.68 | 33,107,702.56 |
八、未分配利润 | 16,082,908.37 | 20,035,401.68 | 33,107,702.56 |
5.对外投资情况
(1)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被投资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成立日期 | 投资数额 | 投资比例 |
十堰茂丰新能源汽车 | 徐彩平 | 2021-9-13 | 1000万元 | 50% |
十堰茂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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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140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充电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等;
(2)被投资公司近3年资产、财务状况
第11页
项目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11月 |
资产合计 | 61,530,218.26 | 61,067,798.04 | 61,432,830.05 |
负债合计 | 1,306,280.26 | -288,845.02 | -994,580.8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0,223,938.00 | 61,356,643.06 | 62,427,410.85 |
(3)被投资公司近2年经营状况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1-11月 |
营业收入 | 1,714,678.90 | 1,692,660.55 |
利润总额 | 1,132,705.06 | 1,070,767.79 |
净利润 | 1,132,705.06 | 1,070,767.79 |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上级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与评估目的相关的工商登记机关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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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核实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是十堰洁城氢能公司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即资产账面值为149,543,348.94元,负债账面值81,106,076.13元,净资产账面值68,437,272.81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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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基准日是对十堰洁城氢能公司根据本次经济行为的实现及评估目的确定的。
3.选取评估基准日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评估基准日为会计期末且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
4.本项目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或执行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5.《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8.《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9.《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0.《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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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则依据
1.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3.资产评估指南
(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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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三)权属依据
1.车辆行驶证2.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2.十堰洁城氢能公司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对委估资产情况的介绍、说明;
3.评估人员收集的当前新能源汽车市场价格信息资料;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调查情况;5.委托方提供的委估资产清单;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介绍
评估企业价值通常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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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即通过估算委估企业在未来有效年期内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取
经过对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运营有限公司本身、市场及相关行业的了解和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国内股权转让交易市场虽然开始逐步公开,但在资产规模、资产特点、经营和财务风险、增长能力等方面和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接近的基本没有,难于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无法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因此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运营有限公司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条件。
本次评估由于企业公司未来年度经营状况难以预估,被评估单位无法预测未来一定期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盈利情况,难以满足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条件。
根据对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运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本次对十堰洁城氢能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
(三)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被评估单位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是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各项要素资产,包括全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资产各自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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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分别评估其市场价值并加总,然后扣除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实际应承担的全部负债,从而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各单项资产具体评估过程及评估方法说明如下:
1.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的评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承兑保证金。
①现金账面值28,784.77元,采用核对账面值并实地盘点的方法进行评估。
②银行存款账面值20,613.79元,主要为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商银行的人民币存款。评估中在对银行存款账账、账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审核了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认以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③其他货币账面值2,819,279.86元,主要为资产公司在交通银行和东风公司财务处存放承兑保证金,确认以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8,863,237.96元,主要为发生在2023年11月近期车辆销售款和运营维护费。
(3)其他应收款账面值为44,486,912.16元,主要为公司业务往来款。
(4)预付账款账面值为160,733.20元,主要为公司车款和加油卡充值费用。
(5)存货-车辆为2023年近期购进的车辆,账面值9,785,415.93元,以不含税的采购价确认评估值为9,794,265.49元。
2.非流动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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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车辆,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据公司提供的申报评估明细表,我们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营运车辆进行了现场核对和查验。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公司用于出租经营的车辆共计24辆。(其中东风风神11辆,东风特专13辆)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结合资产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评估对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账面值1,878,371.27元,评估值为3,526,908.08元。
(1)重置价的确定;主要根据当地基准日市场信息等基准日近期市场价格资料,依据其购置价确定重置全价(设备重置价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是反映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指标。根据此次机器设备评估的范围主要是运营车辆。运营车辆采用年限法和现场勘查法确定综合成新率,年限法通过已使用年限和经济使用年限(经济寿命)计算年限成新率。现场勘查法通过现场勘查运营车辆运行状况,同时考虑运营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外观及完整性、所处环境等确定勘察成新率。本次评估运营车辆使用良好、负荷正常,故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成新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C=Y-(S+Y)×100%
式中:Y---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S---实际已使用年限
3.长期投资评估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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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4.关于负债的评估
负债的评估采用审核、验证、核实方法,对相关债务进行清查核实,以评估目的实现后被评估单位需要承担的数额确定相关负债的评估值。
(1)应付款项的评估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各笔款项评估中在核对账账、账表、清单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账务审核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均为评估基准日需实际承担的债务确定评估值。
截止评估基准日,应付账款账面余额为42,131,015.88元。主要为2023年发生的车辆销售费、电池、车辆配件以及维护费。
(2)其他应付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6,190,000.00元,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3)应付票据截止评估基准日,应付票据账面余额为14,050,010.00元。主要为与交通银行承兑票据,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4)预收账款截止评估基准日,预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27,930.00元。主要为未开票的预收销售收入,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5)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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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评估基准日,应交税金账面余额为-1,392,879.75元。为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以账面价值为评估价值;
(6)长期借款
截止评估基准日,长期借款账面余额为10,000,000.00元。主要为2023年1月20日向农商行张湾支行借款,于2026年1月19日到期。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接受评估委托后,立即组成资产评估组制定评估计划,正式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与南京汇博吉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编制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4.对委估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证明资料、合同、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确定评估范围及对象;
5.对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分析,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抽查盘点;
6.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所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方法;
7.进行市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评定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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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8.核定修正评估值,编制填写有关评估表格;9.归纳整理评估资料,撰写各项评估技术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10.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复核、签发资产评估报告;11.整理装订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九、评估假设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在现有条件下持续经营。
(三)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四)除非另有说明,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六)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七)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八)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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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
(九)资产使用假设:假设评估范围内资产原地原用途续用。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本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若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效。
十、评估结论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为: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51.91万元。具体为:总资产评估价值12,962.52万元,较账面值减值1,991.81万元,减值率13.32%;总负债评估值8,110.61万元,较账面值没有变化;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4,851.91万元,较账面增值1,991.82万元,减值率29.10%。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22页
项目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D/B×100 | ||
流动资产 | 1 | 11,616.50 | 11,616.50 | 11,617.38 | 0.88 | 0.01 |
长期投资 | 2 | 3,150.00 | 3,150.00 | 992.45 | -2,157.55 | -68.49 |
固定资产 | 3 | 187.84 | 187.84 | 352.69 | 164.85 | 87.76 |
运营车辆 | 4 | 187.84 | 187.84 | 352.69 | 164.85 | 87.76 |
资产总计 | 5 | 14,954.33 | 14,954.33 | 12,962.52 | -1,991.81 | -13.32 |
流动负债 | 6 | 7,110.61 | 7,110.61 | 7,110.61 | 0.00 | 0.00 |
长期负债 | 7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0.00 | 0.00 |
负债总计 | 8 | 8,110.61 | 8,110.61 | 8,110.61 | 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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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
净资产
净资产 | 9 | 6,843.73 | 6,843.73 | 4,851.91 | -1,991.82 | -29.10 |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作出的,本机构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经济行为各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评估结论是鲲鹏评估所出具的,受本评估机构及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二)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特定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没有考虑其他经济行为及衍生的价值依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本次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不能套用其他评估目的。
(三)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应对所提供的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依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及其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对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亦不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四)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下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这些事项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1.本次评估的基础是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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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十堰洁城氢能汽车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2.评估所依据资产评估程序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了询证,但回函情况不及时,本评估结果是在现有已回函的资料基础上进行评估的。
3.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不同的责任。
以上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资产评估师(盖章、签名):
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