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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核查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经营性资金的往来情况,防范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将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违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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