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东路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尊重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文化;

(二)提高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诚信建设;

(三)改善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积累无形资产;

(四)在投资者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发挥桥梁作用,推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工作对象

第五条投资关系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3、设立公司网站,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及传真回复;

8、路演、广告、宣传单或其他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八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1、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3、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收集公司重大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4、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6、建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7、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8、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扩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知情权和认同感;

11、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12、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13、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4、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15、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6、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7、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准确地传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18、有关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