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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节 总则第一节 总则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节 人员构成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席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修改前修改后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节 附则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
修改前修改后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注:制度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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