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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治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ESG治理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ESG执行机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ESG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最高责任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ESG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ESG治理架构及重要ESG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重大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与ESG相关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视ESG发展趋势、政策动态;

(二)对公司ESG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评价公司ESG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就公司发展战略与ESG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ESG执行机构,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层,主要负责:

(一)制定ESG战略规划及ESG相关制度政策;

(二)制定ESG组织体系;

(三)构建ESG管理体系、指标体系,开展ESG信息披露;

(四)在公司决策、投资、运营中落实ESG策略及ESG职责;

(五)与利益相关方保持定期沟通,定期识别ESG重要议题;

(六)关注ESG发展趋势、政策动态及领先实践;

(七)组织ESG相关培训工作;

(八)定期向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进行ESG工作及发展趋势等汇报;

(九)落实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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