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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需做好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事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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