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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目的

1.1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1.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1.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1.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2.1.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1.10修改《公司章程》;

2.1.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1.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1.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重大投资项目;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

2.1.14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1.15审议批准本规则第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1.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1.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1.18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1.19审议公司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2.1.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1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2.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2.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2.2.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2.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2.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2.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2.3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4.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4.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2.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4.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4.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4.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6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6.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6.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2.6.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6.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0股东大会的召集

3.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2.3条和2.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3.2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3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5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法》等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3.6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3.7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8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3.9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0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4.4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4.4.1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4.4.2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4.4.3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4.4.4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4.4.5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4.4.6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4.5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4.6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6.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4.6.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4.6.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6.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4.6.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6.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4.7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7.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4.7.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7.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7.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8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9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互斥提案和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4.10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4.11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12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0股东大会的召开

5.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3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5.4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5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5.5.1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5.5.2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5.5.3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

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5.5.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5.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5.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7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5.8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9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10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5.11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1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14.1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5.14.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5.14.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5.15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5.16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5.17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5.18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5.18.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5.18.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5.18.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5.18.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18.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5.18.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5.18.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19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5.20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0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6.2.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2.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2.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2.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2.5公司年度报告;

6.2.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6.3.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6.3.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3.3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6.3.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6.3.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6.3.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6.3.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6.3.8重大资产重组;

6.3.9股权激励计划;

6.3.10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6.3.11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6.3.4项、第6.3.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5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

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6.6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9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表决顺序,股东或其代理人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或反对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10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6.11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12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6.13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6.14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6.15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16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17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6.18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6.19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6.20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6.21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6.2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0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特别规定

7.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7.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7.1.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2由股东大会审议应当单独计票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7.2.1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

7.2.2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7.2.3发行证券;

7.2.4重大资产重组;

7.2.5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7.2.6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7.2.7重大关联交易;

7.2.8股权激励计划;

7.2.9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7.2.10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7.2.1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2.1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7.2.13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7.3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7.4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

议应说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等。

7.5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7.5.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7.5.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5.3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0附则

8.1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2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8.3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8.4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8.5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8.6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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