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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体系,完善监事履职评价、约束与薪酬调整机制,保障公司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0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在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科学有效。

3.0适用范围

适用人员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指经股东单位推荐,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

大会选聘的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4.0原则

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4.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4.2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3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5.0组织架构

5.1公司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并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5.2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6.0履职评价

6.1公司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6.2监事会按年度对监事进行履职评价,通过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监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每位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6.3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6.3.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6.3.2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6.3.3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6.3.4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6.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4监事对监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事会申请复评。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7.0薪酬管理

7.1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7.1.1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7.1.2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一般干部员工薪酬相关规定领取薪酬。

7.1.3公司股东大会对监事薪酬标准和领取薪酬的监事范围新作出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7.1.4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8.0考核管理

8.1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8.2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8.2.1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8.2.2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8.2.3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

8.2.4公司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3公司监事当年履职评价为“不称职”的,监事长可以约谈监事本人,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相关组织或股东大会更换监事人选。

9.0薪酬调整

公司监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作出调整。监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10.0附则

10.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0.2本制度经公司监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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