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0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0定义
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2.2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3.0人员组成
3.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3.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中国武夷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3.1至3.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4.0职责权限
4.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4.1.1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4.1.2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4.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4.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5.0决策程序
5.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5.1.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5.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5.1.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5.1.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1.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5.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5.2.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5.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5.2.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5.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确保独立、客观的工作原则。涉及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自身的薪酬与考核事项时,其本人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其考评事项由其他委员以会后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6.0议事规则
6.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6.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5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6.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6.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6.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10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0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7.3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