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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0定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3.0人员组成

3.1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3.2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3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4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中国武夷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3.1至3.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0职责权限

4.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4.1.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1.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1.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1.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1.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5.0决策程序

5.1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5.2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5.2.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5.2.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5.2.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5.2.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5.2.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2.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5.2.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6.0议事规则

6.1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3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6.4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5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6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6.7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6.8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9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0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7.3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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