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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5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17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 18

第七章 保密措施 ...... 19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20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0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 21

第十一章 附则 ...... 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采用中文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前述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经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议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八)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十二)股权激励;

(十三)破产;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与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三)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公告;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取得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公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形下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涉及《上市规则》第7.7.9条所列的事项;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情况等有关数据与信息。各部门须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本部门专门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委派人员或指定人员有责任将前述事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一)提供拟发布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对外披露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四)在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若公

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有不合适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对于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文稿,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审核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时收集、组织相关文件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进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相关负责人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资料呈报董事长并向监事会汇报。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材料内容按照披露格式的要求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按照《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款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调研过程或审核对外宣传信息。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类别分类专卷存档保管。负责人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第六十五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票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五)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问询函件及对应的回复、报告;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上述信息知情人入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知晓或了解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事件予以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内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 知晓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士不履行保密义务而使该等信息被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咨询电话:0771-3211086

电子邮箱:hsryhhy@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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