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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下午2:5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现场会议召集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268,580,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18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255,673,36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67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数为12,907,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09%。

(四)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数为12,907,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09%。

(五)会议由公司董事尉伟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线上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68,224,8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332,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22,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551,4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49%;332,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92%;22,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68,225,8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332,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21,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552,4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27%;332,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92%;2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268,224,8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333,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2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551,4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49%;333,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0%;2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12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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