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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深证上〔2023〕1202号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王东辉,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彤,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查明的事

实,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荣联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

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荣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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