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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下午3:00。

2. 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69,179,2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588。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0,458,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192%。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721,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6%。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份18,721,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6%;反对8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7%;反对89,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62,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6%;反对11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66%;反对116,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3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6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4%;反对71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52%;反对71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6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4%;反对71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52%;反对71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6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4%;反对71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52%;反对

71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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