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8 号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杨志杰、陈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76号)和《关于对杨志杰、陈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7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个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统计不准确。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深圳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部分灯具销售业务错误地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收入、将部分已完工但尚未结算项目在财务报表中错误列示为存货、未及时调整部分项
目预算总成本、未对2020年末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的规定。你公司轮值总裁杨志杰以及轮值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