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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于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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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4、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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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6、电话咨询;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现场参观;
9、路演;10、其他方式。第七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应特别注意使用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提高沟通的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第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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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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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状况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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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2、与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其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应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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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