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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控制权等的变化在内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下属公司。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各联系人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事项。

本条的联系人包括公司部门联系人、分(子)公司联系人和下属公司联系人。部门联系人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联系人是指分(子)公司负责人,下属公司联系人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指定与相关事项关联度高的人员。

联系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并由证券部予

以登记备案。

前述联系人员发生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联系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有据可查、存在明确的数据统计来源,文字部分材料的描述和预期判断基于已确立的权利义务文件和公司的相关文件。

各联系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咨询。

第五条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单位和所有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应当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事项范围第六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重要会议(战略合作会议、经营层办公会、一致行动人会议、意向合作会议等)的审议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股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更正:

公司或下属公司预计本期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同比变动50%以上)、预计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50%或以上)?

(七)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及分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

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将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八)重大投资行为:拟投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九)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

(十)重大担保事项: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给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无论担保金额大小,均视为重大事项?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披露要求,但连续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金额的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化;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或受到处罚的;

(15)主要业务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大混乱,或主要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转变;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其他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声誉、股价等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关于子公司各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根据各子公司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并定期调整?第八条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事项视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规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可作出适当调整,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与披露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可向董事会提出重大事项是否公开披露的建议,并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本公司控股股东、参股公司发生的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联系人应及时报告?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八条所述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职能部门认为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内部散发的资料中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资料?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如果构成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发生泄露,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泄漏,从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单

报告日期:填表日期:

报告单位(公司或部门):

报告事项:

联络人签字: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相关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处理意见:

董事长签字:

报送地址: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证券部

联系人员:

董事会秘书:吴荣证券事务代表:张逸

联系电话:0735-23392760735-233923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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