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德龙汇能 公告编号:2023-041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姚志伟先生。
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姚志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14,953,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3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14,797,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1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34%。
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19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唐琪、阮婧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序 号 | 提案名称 | 表决 情况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是否获得通过 | |||
股数 (股) | 占比 | 股数(股) | 占比 | 股数 (股) | 占比 | ||||
提案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 表决 结果 | 114,914,328 | 99.9662% | 23,800 | 0.0207% | 15,100 | 0.0131% | 通过 |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52,500 | 79.6761% | 23,800 | 12.4347% | 15,100 | 7.8892% | |||
提案2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 表决 结果 | 114,914,328 | 99.9662% | 23,800 | 0.0207% | 15,100 | 0.0131% | 通过 |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52,500 | 79.6761% | 23,800 | 12.4347% | 15,100 | 7.8892% | |||
提案3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 表决 结果 | 114,914,328 | 99.9662% | 38,900 | 0.0338%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52,500 | 79.6761% | 38,900 | 20.3239% | 0 | 0.0000% |
备注:
1、“表决结果”行“占比”,指总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行“占比”,指中小股东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上提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琪、阮婧怡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