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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因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管理人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1)。2023年12月29日,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相应退市风险警示。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申请撤销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交易所批准,如公司获得交易所批准,公司仍存在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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