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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3-039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本次会议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2199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人,代表股份64,495,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5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照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64,373,900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486,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3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八)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7%;反对79,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81%;反对79,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7%;反对79,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81%;反对79,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洪小龙、梁晨

3、结论性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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