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参股公司OPS-Ingersoll Funkenerosion GmbH(以下简称“OPS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向其提供的财务资助,有利于该参股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37.5万欧元的同时,OPS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力丰机械有限公司以及Reiner Jung OPS GmbH & Co. KG等也向OPS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共72.5万欧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现阶段董事会人数为8人,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拟补选曾旭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曾旭钊先生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推选曾旭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姚树人 张铁民 郑璟华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