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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审部递交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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