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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3-08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万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5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2,431,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12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名,代表股份数341,792,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1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数410,638,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0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公告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50名,代表股份数489,613,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27名,代表股份数78,974,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数410,638,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0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52,431,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89,613,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52,431,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89,613,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52,316,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票为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票为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89,498,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票为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弃权票为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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