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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七)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相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日期由主任委员决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

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重新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应在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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