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2023年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1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3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保荐机构已将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208,170.54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1月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
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190,767.65 | 190,767.65 | 115,431.45 |
2 | 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沿海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21,116.74 | 21,116.74 | - |
3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 | 87,118.00 | 87,118.00 | 87,118.00 |
4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 | 3,500.00 | 3,500.00 | 3,500.00 |
合计 | 302,502.39 | 302,502.39 | 206,049.45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45.62万元,可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
1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115,431.45 | - | - |
2 | 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沿海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 | - | - |
3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 | 87,118.00 | - | - |
4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 | 3,500.00 | 1,045.62 | 1,045.62 |
总计 | 206,049.45 | 1,045.62 | 1,045.62 |
(二)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359.19万元
(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10,384.27 | 169.81 | 169.81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712.26 | 709.43 | 709.43 |
3 | 律师费 | 500.19 | 339.81 | 339.81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47.17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91.66 | 140.13 | 140.13 |
总计 | 12,335.55 | 1,359.19 | 1,359.19 |
综上,公司将以募集资金2,404.8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45.62万元及已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1,359.19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2023年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2023年
月修订)》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锦江航运截至2023年
月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